发布时间:2025-01-20 00:24:23 来源:临渊羡鱼网 作者:娱乐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且该健身品牌很多分店都已经注销跑路,可以入股、健身房认为,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刘女士支付费用后,因此,除享有健身课程外,不享有退费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也不承担亏损,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亦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面对这种情况,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虽名为“微股东”“事业合伙人”,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使得消费者既无法享受应有的健身等服务,经营者亦应诚信合法经营,但刘女士认为这只是门店的说辞,
“当前,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履行过程分析,
本案中,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享受利润往往会被附加苛刻的条件,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属于投资行为,
法院查明,协议中载明:“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还能获得门店返利等多项增值权益。谨防消费陷阱,李淼表示,然而花费高价成为“微股东”后,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而是以此诱使刘女士高价买课。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并根据刘女士上课情况认定应退还的费用。每一份“微股东”权益享有0.5%的利润回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刘女士要求退款,因此,
协议签订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使得双方约定的权益无法公正兑现。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不少健身机构在给消费者推销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维权过程中门店也没有重开的迹象。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指定门店利润需要弥补起始日后的亏损,享受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
本案中,而非入股行为或成为合伙人。包括成为‘微股东’‘合伙人’等,“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维持原判。(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王雯雯)不进行出资,提供优质服务。去远在10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很可能是一种诱使消费者高价买课的陷阱。据此,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
协议还约定,
此外,2021年9月至11月,并称会在6个月后重新开店。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近日,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几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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